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对下列违法会计行为案件,财政部门可以直接立案:

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在其它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在日常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的;

上级财政部门指定办理、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

有关部门移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