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无故未能按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

屡查屡犯的;

抗拒、阻挠依法实施的监督,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情况的;

胁迫他人实施违法会计行为的;

违法会计行为对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确认标准、计量方法,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违法会计行为是以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财政资金为目的的;

违法会计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司法机关免予刑事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