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 第三章 处理、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处理、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轻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会计行为是初犯,且主动改正违法会计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的; 违法会计行为是受他人胁迫进行的; 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会计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其它依法应当从轻给予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