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轻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会计行为是初犯,且主动改正违法会计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的;

违法会计行为是受他人胁迫进行的;

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会计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其它依法应当从轻给予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