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 第二章 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形式和程序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形式和程序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在被检查单位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将被检查单位以前会计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财政部门检查,但须由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向被检查单位开具调用会计资料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