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在会计监督检查中,检查人员应当如实填写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
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检查工作记录的编号;
被检查单位违法会计行为发生的日期、记账凭证编号、会计账簿名称和编号、财务会计报告名称和会计期间、会计档案编号;
被检查单位违法会计行为主要内容摘录;
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附件的主要内容和页数;
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检查人员签章及填制日期;
检查组长签章及日期。
前款第(四)项所称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附件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的复印件;
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往来函件等资料的复印件;
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