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对单位遵守《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对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
对有检举线索或者在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定期抽查;
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抽查;
依法实施其他形式的会计监督检查。
对单位遵守《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对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
对有检举线索或者在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定期抽查;
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抽查;
依法实施其他形式的会计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