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内部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评选先进和干部考核、任用的参考依据。 财政部门有预算管理职能的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应当将内部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