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201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财政监督机构实施重点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
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被检查单位名称;
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实施计划;
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检查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联系电话;
财政监督机构印章及签发日期。
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被检查单位名称;
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实施计划;
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检查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联系电话;
财政监督机构印章及签发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