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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10年) 一、

一、 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一) 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二) 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三) 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四) 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 (五) 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六) 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七) 其他限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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