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 (六)

(六)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