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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 5.

5.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 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四) 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五)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 (六)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 (七)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八) 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中央、地方分担机制另行通知。

九、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4. 目录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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