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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3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税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结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问题,我们对营改增试点政策进行了修改… 一、 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 二、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 三、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4. 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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