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问题解答(2017年) 24.
24. 如何理解第十九条“以实际出资额对应的股权参与企业利润分配”?
答:激励对象应以实际出资额对应的股权参与企业利润分配,不能按应获得的股权期权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即分期缴纳未出资部分不能参与企业利润分配。
举例说明如下:假设激励对象A获得1%的股权期权激励,并分期缴纳出资额;本期利润分配总额为100万元;在激励确定的时点,A共缴纳总出资额的20%。则A应按照应获得的激励股权的20%参与企业利润分配,获得100万元*1%*20%=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