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10年) 二、

二、 关于减轻个人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

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受灾地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以及参与抗震救灾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