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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10年)
  3. 4. 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4. 三、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10年) 三、

4. 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三、 关于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

二、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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