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2010年) 第十四条 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201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批准文件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