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2001年) 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2001年) 三、 三、 征收缴库 (一) 车辆购置附加费稽征机构代征期间代征的车辆购置税,由代征机构逐级汇缴交通部车辆购置税收入专户,交通部按规定上缴中央国库。 代征期满后,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税款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二) 以前年度的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入应缴未缴款,由原车辆购置附加费稽征机构逐级汇缴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专户,交通部按规定缴入中央国库。 (三) 以前年度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借款回收的资金,由交通部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四) 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借款回收资金,统一使用“一般缴款书”办理缴库,具体缴库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 (五)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