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2001年) 六、

六、 增值税具体退税事宜,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