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2001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税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1〕41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对出版物、电影拷贝的增值税政策和电影发行的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 在2005年底以前,对下列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

1、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2、 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3、 各级人大、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4、 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5、 新华通讯社的6种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参考消息》、《半月谈》、《望》、《内参选编》、《国际内参》、《参考资料》。 6、 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7、 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二、 在2005年底以前,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和信息系统建设,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县(含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但不包括城市中县级建制的新华书店。

三、 在2005年底以前,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 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社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 本通知所述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和电子出版物;所述图书、报纸和期刊,包括随同图书、报纸、期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所述电子出版物,是指按照1997年国家新闻出版署令第11号发布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编有中国标准书号、中国标准刊号或国内统一刊号,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

六、 增值税具体退税事宜,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 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