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对新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的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新申请享受政策的制造企业应在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提交申请文件(要求见附1),其中,地方制造企业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请文件,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请文件,报送下一年度申请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需求。逾期不予受理。

承担城市轨道交通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的业主应在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文件,报送当年度申请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需求。承担核电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的业主应在11月1日至11月30日向国家能源局提交申请文件,报送下一年度申请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需求。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