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从事开发、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制造企业,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独立法人资格;

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

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

具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

申请享受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应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中有关要求。

对于城市轨道交通、核电等领域承担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以及开发自用生产设备的企业,可申请享受本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