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2015年) 五、 检验费 (二)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2015年) (二) 五、 检验费 (二) 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检验机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对医疗器械产品进行注册检验时,向被检验单位和个人收取。 对药品、医疗器械产品进行监督性抽查检验,不得收费。 引用法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 (一)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