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2015年) (一)

(一) 药品检验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所属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属检验机构,依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药品进行注册检验以及其他强制性检验时,向被检验单位和个人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