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2015年) 六、

六、 收费单位应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多征、减征、免征或缓征收费等行为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