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2011年) 五、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2011年) 五、 五、 切实加强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批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设立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规定,分别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并在发布实施的文件中予以注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设立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凡未经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的,企业可以拒绝缴纳。 附件: 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附件: (1) 版权纠纷案件受理费 (2) 作品鉴定费 (1) 批发图书、报刊单位 (2) 零售、出租图书报刊的书店和摊点 (1) 药厂生产验收费 (2) 医院制剂室审查验收费 (1) 住房他项权利登记费 (2) 非住房他项权利登记费 (1) 政府采购招投标中标服务费 (2) 政府采购招投标标书文件费 四、 目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