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2011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效力
现行有效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我们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一、
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
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
三、
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
四、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
五、
切实加强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批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设立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
附件:
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附件:
(1)
版权纠纷案件受理费
(2)
作品鉴定费
(1)
批发图书、报刊单位
(2)
零售、出租图书报刊的书店和摊点
(1)
药厂生产验收费
(2)
医院制剂室审查验收费
(1)
住房他项权利登记费
(2)
非住房他项权利登记费
(1)
政府采购招投标中标服务费
(2)
政府采购招投标标书文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