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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2020年) 五、

五、 完善地方债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促进形成市场化融资约束机制

(一)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每月20日前披露本地区下月地方债发行计划,在3月、6月、9月和12月20日前披露本地区下季度地方债发行计划。 (二)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大专项债券信息披露力度,充分披露对应项目详细情况、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第三方评估意见等。地方债存续期内,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披露对… (三) 地方债发行后,确需调整债券资金用途的,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程序报批,不迟于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第10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包括债券名称、调整金额、调… (四)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规范开展地方债信用评级,不断完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并对外披露。开展专项债券信用评级时,应当充分评估项目质量、收益与融资平衡等情况,促进评级结果合…
(三)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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