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的暂行规定(201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申请设立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应当采用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合伙人依法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年龄在65周岁以上的人员不得担任新设立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

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发起合伙人(股东),自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设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