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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财政部关于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2012年)
  3. 2. 2012年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14个省(区、市)应当至少选择本地区内会计基础工作扎实、信息化水平较高的5家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通用分类标准。自愿实施的省(区、市)选择参加实施的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可少于5家。
  4. 二、 实施要求
  5. (一)

财政部关于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2012年) (一)

2. 2012年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14个省(区、市)应当至少选择本地区内会计基础工作扎实、信息化水平较高的5家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通用分类标准。自愿实施的省(区、市)选择参加实施的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可少于5家。
二、 实施要求

(一) 工作机制。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由专人负责通用分类标准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工作中应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探索通用分类标准对促进企业经营管理的作用,确保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取得实效。
二、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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