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2009年) 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要求,中央财政从2007年开始对财政困难地区廉租住房保障给予专项补助,大部分地区能够严格按照规定分配、管理和使用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助资金),对于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近期审计专项调查以及财政部驻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专项检查情况来看,个别地区存在虚报数据、滞拨资金、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补助资金管理,提高中央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要求,中央财政从2007年开始对财政困难地区廉租住房保障给予专项补助,大部分地区能够严格按照规定分配、管理和使用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助资金),对于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近期审计专项调查以及财政部驻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专项检查情况来看,个别地区存在虚报数据、滞拨资金、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补助资金管理,提高中央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