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2014年) 附件3

附件3

财政部门调整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1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

改为后置审批

2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

改为后置审批

3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

改为后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