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2014年) 附件3
附件3
财政部门调整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1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
改为后置审批
2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
改为后置审批
3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
改为后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