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 十八、

十八、 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再次领用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用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财政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