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 十六、

十六、 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首次领用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

“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应当提交申请函,填写《财政票据领用证申请表》,并且按要求提供与票据种类相关的可核验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