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9年) 七、

七、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