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9年) 六、

六、 将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第四项,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