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七、 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七、 七、 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并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一)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办理国有股质押备案应当向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如下文件: 六、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