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八、

八、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将其持有的国有股用于银行贷款和发行企业债权质押,应当按照证券市场监管和国有股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