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4、 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4、 4、 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国有股因质押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情况。 八、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将其持有的国有股用于银行贷款和发行企业债权质押,应当按照证券市场监管和国有股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九、 国有股用于质押后,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应当按时清偿债务。若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不能按时清偿债务的,应当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将国有股变现后清偿,不得将国有股直接过户到债权人名下。 十、 国有股变现清偿时,涉及国有股协议转让的,应按规定报财政部核准;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质押权人应当同时遵循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 十一、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略) 财政部 3、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