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2012年) 第三章 地方债的还本付息 第十六条 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2012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地方债的还本付息 第十六条 国债登记公司应当于还本付息日的11个工作日前(不含还本付息日,含第11个工作日,下同)向财政部(国库司)报送还本付息信息。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