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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档案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函证数字化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年) (四)

(四) 相关企业应当支持采用数字函证。相关被审计单位,尤其是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人、国有企业、金融企业等关系公共利益的市场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函证数字化转型工作。对会计师事务所、银行已达成一致采用数字函证的,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运用,被审计单位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发出的数字函证请求及时予以配合、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