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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居民购房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2026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金融监管局,有关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通过强化财政金融政策协同,支持城乡居民刚性住房需求,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居民购房贷款贴息政策,减轻新购买首套住房家庭的…

一、 政策内容

(一) 支持对象。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享受中央财政贴息政策支持: 1. 使用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不包括使用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置换存量贷款; 2. 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 3. 所购住房价格在150万元以下(含150万元)。 (二) 贴息标准。政策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实施期限暂定1年,其间经办银行新发放符合条件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本金给予年化1个百分点、期… (三) 分担比例。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分别按照90%、10%承担。其中,省级及以下财政分担比例由省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自主确定。 (四) 经办银行。开展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均可按政策规定办理居民购房贷款贴息业务。

二、 资金管理

(一) 工作机制。贴息资金拨付采取“预拨+结算”方式。省级财政部门与全国性银行省级分行、地方法人银行总行、民营银行总行和外资银行境内总部(以下统称经办银行省行)对接建立… (二) 操作流程。经办银行省行于政策出台后首月及每年1月底前,向当地省级财政部门提出当年贴息资金申请。省级财政部门于政策出台后第2个月及每年2月底前,汇总经办银行省行贴…

三、 组织实施

(一) 压实主体责任。经办银行结合网签备案及房屋买卖合同等有关情况,做好贴息资格审核工作;严格履行审贷职责,做好贷款资金受托支付、分类统计、数据监测等方面工作;建立报表… (二) 强化各方协同。财政部牵头组织实施,做好预算管理,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督。金融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房地产信贷管理,指导督促经办银行依法合规开展贷款发放和贴息工作。… (三) 加强联合监管。财政部会同金融监管总局适时组织财政部各地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开展联合抽查,发现通过违规操作套取骗取贴息的,收回贴息资金。对与客户合谋进行违…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