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 第十六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三)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四)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五) 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被引用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十五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