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 第二十九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监督检查机关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调查、检查后,应当出具调查、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机关已经作出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机关履行本机关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加以利用。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