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五章 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三十七条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三十七条 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用证》灭失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