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三十三条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三十三条 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