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三十二条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三十二条 财政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