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三十条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三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发放使用,但派驻外地的单位在派驻地使用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