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二十九条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二十九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