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一条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案件移送工作中,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或者违反规定移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