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2008年) 第二十条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2008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受移送机关的沟通和协调。受移送机关在查处移送案件过程中,需要财政部门配合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